深圳海事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4/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简称深圳海事局)是对深圳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负责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工作,同时承担深圳海救分中心日常事务,实行交通运输部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受广东省人民政府委托)双重领导、以交通运输部为主的管理体制。
二、负责辖区内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航行船舶的船舶登记以及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核签发工作;负责辖区内外国籍船舶管理工作和审理外国籍船舶(包括港澳地区船舶)进入本辖区未开放水域或港口的申请,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七、负责辖区内沿岸国管理、海区(或水域)巡逻、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核及监督管理、锚地和重要水域划定、港区岸线使用审核、航行警(通)告发布等工作。审批辖区水域的沉船、沉物打捞以及碍航物清除。
八、按照授权监督管理或指导规定区域内的船舶及水上设施检验工作。
九、按照授权负责规定区域内海上干线公用航标和主要沿海港口航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按照授权负责规定区域内相关水域的检测、基本测量、水文观测及其资料的收集、编印相关航海图书资料等工作。
十一、按照授权管理、指导或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水上安全通信工作。